現行法規定,中國偷渡客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服刑期滿出獄後,在等待遣返期間,依法由移民署收容。若收容期滿150天仍未遣返,將依法做成收容替代處分,使當事人可具保離開收容所在台灣社會生活。過去收容中國偷渡客天數沒有上限,但2013年大法官釋字第710號作出解釋,認為這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後來修法,將收容上限訂為150天。
不過,近來因中國偷渡客諸多形跡可疑引發關注,有人落網時手機存有台灣關鍵基礎設施照片、有人出獄後還在台受訪,甚至有人宣稱自己趁遣返前的空檔在台灣機車環島,這也讓中國偷渡客遣返前的「收容替代處分」期備受矚目。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日前在立院質詢時表示,已與內政部、陸委會多次研商《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未來將提案授權移民署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訂定應遵守事項,若認有偷渡客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應聲請法院裁定再次收容。
林楚茵上午在立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持續關切此議題,沈有忠答詢表示,過去因為大法官有釋憲,因此在兩岸條例當中訂下居留天數上限,但現在因為中共滲透情況愈來愈惡化,確實可能有調整的必要,相關修法陸委會已經在應處,也歡迎各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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