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輛貨車停放於北區民權路397號前的停車格,因未懸掛車牌,交通局停車巡查員發現後立即通報警方。交通警察大隊接獲通報後,2小時內派員與拖吊車到場執行移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未懸掛號牌車輛上路,對車主處以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警方指出,台中市路邊停車格數量有限,最低收費每小時20元,但若違法占用車格,最高恐被罰3萬6,000元,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貪小便宜。市警局也強調,若發現車輛未懸掛號牌或有蓄意卸除牌照情形,將依法嚴辦,徹底斷絕民眾僥倖心理。
交通局補充,未來將持續加強巡查,對於無牌車占格將立即通報110依道交條例處罰條規定處理;若是有車牌但長期占用車格(達7天以上),則依《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將車輛進行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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