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衛生局今(18日)指出,某醫美診所術後民眾死亡一案,目前檢調已介入調查,北市衛生局積極配合辦理。經查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丁斌煌曾改名過2次,先是改名為丁立○,後更名為丁斌○。此外,丁斌煌服務或擔任負責人的診所,歷次為:必○診所、性○診所、亞○醫美外科診所及安○美醫美外科診所等4家診所。
此外,衛生局也說明,丁斌煌於109至114年間,因違反醫師法及醫療法,裁罰案件共7件,金額共計27萬元。分別為,1、109年違反醫療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不符醫療機構設置條件,裁罰2萬元;2、110年分別違反醫師法第12條規定,未依規定製作病歷,裁罰2萬元;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不得刊登優惠醫療廣告,裁罰10萬元;違反醫療法第12條第3項,不符醫療機構設置條件,裁罰2萬元;3、111年違反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9條暨醫療法第62條第2項,未經本局核准即執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裁罰5萬元;4、113年分別違反醫師法第12條,未依規定製作病歷,裁罰4萬元;違反醫師法第8條之2,未依規定支援報備,裁罰2萬元。
衛生局強調將依《醫療法》及《醫師法》相關規定處理,若違規情節屬實,醫師最重可能面臨吊銷證照處分。衛生局指出,依《醫療法》第108條規定,若醫療機構在醫療業務管理上有明顯疏失,導致病患傷亡,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更可能被勒令停業1個月至1年,甚至廢止開業執照。
至於醫師個人責任,依《醫師法》第25條,若醫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重大過失、過度用藥或違反醫學倫理等情況,可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懲戒方式包括警告、要求進修、限制執業範圍、停業,最嚴重可至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若醫師懲戒委員會最終決議廢止醫師證書,將依《醫師法》第29-2條移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由中央正式裁處。衛生局強調,若違規事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嚴懲,絕不寬貸,以確保民眾就醫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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