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說明,除鼓勵公務員適時請假調適身心、尋求協助,也配合行政院奉總統指示研議結果,增訂公務員「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天,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請假不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為不利處分。
本次修正案還有其他完善公務員休假制度的重點,如保障年資短淺者,第一年工作即享至少3天度休假日,還放寬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給的文職公務員(如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按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
因育兒留職停薪者的請休假計算方式同樣放寬,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復職復薪後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不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
最後,考量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完休假及補休。
考量修正幅度較大,考試院說明,除「身心調適假」10月10日上路,其他新制預計明年元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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