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7月21日台北地院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高院指出,台北地院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然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臺灣高等法院暫供媒體參考用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的必要。
台北地檢認為柯文哲及應曉薇仍應羈押提出抗告,檢方認為,柯文哲違反裁定中「不得與證人有任何接觸」的禁止事項,與證人陳智菡同車及與證人陳宥丞接觸,且對共犯李文宗隔空喊話串供。
檢察官認為,依照高等法院8月11日(審判長遲中慧、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針對柯文哲、應曉薇上次遭延長羈到10月1日的抗告,在駁回柯的裁定理由指仍有重要證人尚未調查完畢,有必要羈押,檢察官抗告指出,10月間尚待交互詰問的重要證人至少包括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媒體大亨張高祥及在自家地下室拿500萬元現金給柯的范有偉、曾收柯「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簡訊的黃珊珊與應曉威助理吳順民等人。
檢察官主張不論貪污罪或公益侵占罪,在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前,柯文哲及應曉薇仍有羈押必要,且柯文哲交保後違反法官禁令與陳智菡等證人接觸,檢察官抗告後,今由高院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陳昭筠、受命法官黎惠萍合議承審,今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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