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化部長、現任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在許多場合都提及法國前總統密特朗說的這個故事。她認為,這就是有無願景的差別。
前陣子,不論是「補助即要飯」,或譏評文化部是「合法給飯部」,都是將國家基於文化政策,對藝文界人士或項目的補助,簡化成個人的「政治賞飯」。這種幾近羞辱的語言,堪稱是民主國家絕無僅有的「政治行為藝術」。
不管發言者動機為何,不管是不知,還是故意為之,政府以政策工具,落實對藝術文化的補助,提升台灣文化競爭力,既有其願景,也與先進國家文化理念一致。
所以,也許是時候了解,為什麼各國要努力保護自己的文化,保護自己國家的創作者,讓他們可以獲得奧援。國民申請藝文補助是權利;補助與投資藝文,則是國家的職責。
法國1959年成立文化部時,《文化部組織法》說明文化部的使命:「讓最大多數的法國人得以享受全人類的偉大創作,其中以法國人的作品為優先;讓全世界最大多數人得以親近法國的文化資產;推廣藝術與精神層次的創作,不斷充實文化資產。」
在「法國優先」精神下,1993年法國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談判時,提出「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主張在全球自由貿易框架下,文化產品應排除在自由貿易原則外。這是為了保護本國文化產業,避免被其他強勢文化(尤其是美國電影與音樂)所主導的全球化市場淹沒。
這個文化戰略的核心理念是:文化產品(如電影、音樂、書籍)不應該被視為普通的商品,完全由市場邏輯決定;而是承載國家身份、價值與公共利益的特殊產物。因此,文化產業應該享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保護與扶植措施。所以法國鼓勵各式各樣的創作,包括以「圖書定價制」,保障難以跟大書店抗衡的地方小型書店。
「文化例外」的見解,逐漸發展為「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的全球共識,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也許可以這樣理解,文化多樣性有兩層意義。對內,保障國內藝文創作的多元性,確保不同身份、性別、政治立場都可以獲得支持,避免資源集中在主流或特定文化權力結構。對外,防止全球化的文化壟斷,保障國內文化產業的生存空間與能見度。
台灣2019年頒布的《文化基本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即標舉文化多樣性:「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法條不是官樣文章死板文字,它既是凝固的思想,也是我們文化「教堂」的藍圖,同時也顯現台灣當時必須解決的問題。台灣當時的文化問題之一就是,我們是否有足夠多具有文化競爭力的作品和產品,還是我們只能依賴外界文化輸入,尤其是影視等流行文化?
在《時代如何轉了彎》一書中,鄭麗君接受作家張惠菁訪問時曾解釋,為什麼除了過去的輔導金和補助之外,政府要轉換思維,讓文化經濟可以發展起來:「臺灣文化經濟如果不發展,我們就是被逆輸入;就等於我們本身的文化多樣性,沒有辦法發展;世界也不會有臺灣文化多樣性。」
一位了解當時歷程的人士說,在2016年以前,流行兩岸合拍影劇,不僅商業電視台如此,馬政府期間公廣集團有段時間也跟進。但跟中國合作影視有很多潛規則,長久下來會造成台灣創作者的困境,因此必須跳脫對中國市場與作品的依賴,轉換軌道面向國際市場。現在中美大戰,幸好2016年政黨輪替後,政府早做準備。
但是要如何進入國際市場?台灣當時的問題是,產量不足,投資不足,沒有國際品牌,國際市佔率不足。甚至與國際合作的邏輯與規格也不見得清楚。所以必須開始練兵,一方面補助文化產品,另一面投資與扶持文化產業。
這是非常關鍵的轉軌時刻,也必須尋求解決困難的方法。即使2019年成立的文策院取法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但也不是一蹴可幾,這裡需要追趕落後二十年的時間差,以及面對民間文化投資體質的不同。
韓國在1998年提出「文化立國」方針,次年設立《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要求文化觀光部每年預算必須佔國家總預算1%。文化觀光部也依此成立多個行政法人組織。2009年韓國國會修訂《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將韓國文化內容振興院、韓國遊戲產業振興院等組織,合併成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等於韓國先有產業行政法人組織,建立基礎後,在更高層次國家戰略需求下,成立KOCCA。台灣則是先有國家文化戰略思想,成立文策院,略過了韓國制度演化過程。
台灣文化產業多是小型微型企業,或是新創公司。雖然有些財團對文化投資有興趣,但缺乏韓國財團因為下一代喜歡也學習文化藝術,而在企業內植入做文化生意的能力與國際視野。
許多人以為,席捲世界的「韓流」,是韓國政府由上而下促成的,但事實是,民間尤其是大財團先投入影視音樂等文化事業,政府再以政策協助。根據《衛報》去年報導,這更像是公私協力的成果。「韓流在全球的成功,自然是民間努力的結果,但政府透過創造讓民間能夠釋放創意的基礎環境,間接促成其擴散。」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社會學教授John Lie,同時也是《K-Pop:韓國的流行音樂、文化失憶與經濟創新》一書作者。他說:「若把韓流視為自上而下由政府計畫推動的產物,那將是個錯誤。一旦電視劇與流行音樂受到歡迎,政府自然樂於透過像是稅收減免,以及動用外交部與海外大使館推廣流行文化等加以支持,然後再將功勞歸於自己。」
但是未來政府將扮演更關鍵角色。路透社兩週前報導,今年6月李在明就任韓國總統後,強調政府將提供更多支持與投資,「不能只是放任各家公司自行發展」。他希望藉由發展五大軟實力(音樂、電視劇、網路漫畫、美容產品與食品),在2030年前將市場規模擴大到300兆韓元,出口額則為50兆韓元(約為360億美元)。2024年韓國娛樂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包括音樂、電影與遊戲等)出口,為98.5億美元。
一位韓國前廣播通信委員會官員高三錫(Ko Sam-seog,暫譯)說:「過去文化政策被視為外交、經濟與產業政策的附屬工具,但往後它必須成為引領其他領域的核心政策。」
相對於韓國文化政策發展歷程,以及在全球產生的影響,台灣還在厚土培基,希望補助獎勵優秀藝文創作,想方設法將文化成果帶向國際,以及扶植文化產業的階段。只是韓國在「文化立國」政策確立後,就很清楚要增加文化預算,因為沒有投入就沒有發展。
但是現在台灣有些人反而質疑「補助」的意義。認為申請補助是因為藝文工作者無法創造商業價值,或是申請補助就是跟政府屈膝。完全誤解政府之所以要提供補助,就是希望文化有多元發展,不是主流或商業產品才應該被創作出來。而所謂「屈膝」就更荒謬,因為根據《文化基本法》,政府就應該補助藝文創作。
真正應該討論的是,在文化願景之下,政府施政是更趨近目標?還是漸行漸遠?
一個好的政策,會給未來帶來豐收。今年1月《衛報》報導,2024年法國觀眾觀看比例最高的是法國本土電影,達44.4%,是近15年以來最高,顯示法國觀影人數成長,主要是由本國電影所驅動。
時任法國國家電影中心(CNC)代理主席Olivier Henrard認為,法國「文化例外」政策,希望保護法國文化產品,免於被以英語為主的對手碾壓,如今證明了其價值。
CNC成立於1946年,隸屬文化部,但有財務自主權,可自行運作政策執行與預算管理。他們主要經費來自稅收,像是電影稅,電視與平台稅等。他們透過這些獨立款項,對影視作品提供資助和扶持。
「因此,最大型的好萊塢商業大片,最終也可能資助最小型的法國獨立電影。自2010年起,包括Netflix在內的串流平台也被納入徵收範圍,電視台則透過預購播映權的方式投入。」
補助是希望微小而有價值的創意,都有機會成真。投資則是希望台灣的文化產業不但生根茁壯,而且更具競爭力與影響力,創造更多產值。
政府的角色是灌溉者,但灌溉的目的,是讓創作可以自由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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