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珊珊指出,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裁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的減刑規定,只要犯案全程自白,並繳回「實際個人所得」,就能減刑。
也就是說,詐騙車手只要繳回自己拿到的酬勞3、5千元,就能享有減刑優惠。黃珊珊痛批,當初「打詐四法」立法目的很清楚,是要逼犯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但如今被解讀成「繳回零頭就好」。
黃珊珊舉例,去年一名劉姓詐騙機房成員詐得50萬元,卻辯稱只領到7、8千元酬勞,認罪並繳回後就獲減刑,一、二審都如此判決,讓打詐專法形同被「打臉」。
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修法草案已在行政院審查,將邀司法院一同討論。卓榮泰則承諾,會積極與司法院溝通,並保證「下個會期一定送出修法草案」,強調「你我都可能受害,旁邊的人也可能受害」。
在質詢尾聲,黃珊珊播放詐騙假釋犯拍攝的影片,只見該男子毫不避諱地炫耀自己的犯罪經歷,甚至稱「判決書就是我的履歷表」。
卓榮泰聞言直斥,「這樣的人還放在社會上不應該」,並指示法務部儘快找出該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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