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將屆,經台北地院訊問後,認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故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柯文哲及應曉薇抗告後,經高院合議庭審理後,今認台北地院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
高院裁定指出,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2人提起抗告,強調自己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之虞、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無羈押必要、原裁定理由欠備、身體有恙非保外就醫難以痊癒等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然依卷內事證及本院向原審法院、看守所函調之相關資料,認2人的主張均不足採,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7月15日台北地院針對是否延羈押開庭,檢察官認為,羈押禁見的柯文哲透過臉書霸凌證人及攻擊證人與壓迫法院,為讓審判順利進行,與應曉薇等人均應延長羈押,台北地院今7月21日裁定柯文哲、應曉薇2人自8月2日起,均延長羈禁見2個月至10月,李文宗2,000萬交、沈慶京1.8億交保。
台北地院合議庭7月21日裁定指出,衡量柯文哲與應曉薇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非輕、於本案犯行的分工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利益後,認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的處分,尚無法達到防止柯文哲及應曉薇2被告逃亡或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的效果,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進行,合議庭認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裁定柯文哲與應曉薇延押,2人抗告至高院後今遭駁回。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