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去年5月下午2點左右以手機下載App「AlfredCamera」,藏入面紙紙盒內固定,在隔間下方縫隙對準隔壁廁間馬桶位置拍攝,同天下午一名女子因此遭拍攝大腿、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曾男於另一間廁所以其他手機監控觀看錄影,並將影響存檔於手機內。
該名女子察覺有異後,離開廁所後即報警處理,員警到場查獲3隻手機,並發現曾男從去年1月28日起就在偷拍女性如廁畫面,查出至少73名女性受害。
台中地檢提起公訴,起訴書敘明曾男為滿足個人私欲,長期以相同手法,竊錄不特定女性如廁時之性影像,且被害人數眾多,侵害法益程度非輕,主觀惡性重大等情,建請予以從重量刑。
由於曾男在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去年10月以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然而曾男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希望跟被害人道歉、和解,以換取從輕量刑。然而台中地院第二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之情形。雖然曾男表示希望跟被害人調解或和解,但被害人沒有要跟他調解的意願,他也無法提出具體的賠償方案,無法成立調解。
台中地院第二合議庭表示,曾男在上訴審理時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尚不足以動搖原審之量刑基準,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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