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內容,江男晚年因行動不便、名下無財產也無任何收入,由基隆市政府安置於養護中心。江男則向法院主張子女應履行扶養義務,但他的3名子女則表示,童年除了飽受家暴,江男還常年外遇、酗酒,母親更曾被鐮刀砍傷,大兒子也因江男的毆打導致聽力受損,二兒子也險些被打殘,小女兒更曾遭威脅要被賣到妓女戶,家庭生計全靠母親在工廠辛苦工作與親友、鄰居救濟才得以維持。他們也提交了大兒子的聽障手冊及母親被砍傷的照片等證據。
不過江男則在法庭上否認家暴,辯稱自己對孩子一向疼愛,雖以打罵方式教育,但否認造成大兒子失聰,持刀砍妻也「從未發生」,僅承認偶爾甩過巴掌,並稱「打是教育的一環」。
不過,江男的前妻出庭作證指出,江男婚後不但在外包養女人,每月給家用最多僅1、2000元,孩子約在6、7歲後就完全不給錢也不照顧,回家唯一的事就是毆打妻兒。孩子們全靠她與娘家兄弟姊妹、鄰居幫忙扶養長大。
案經基隆地院審理,法官審酌,江男自3名子女幼年起便未盡扶養義務,長期處於家暴的恐怖陰影,導致孩子在身心嚴重創傷,如今欲反求子女扶養,顯失公平。法官指出,江男未能提出合理理由解釋其長年未履行父責的情況,且3名子女的證詞與佐證資料具可信性,情節確屬重大,因此判准3兄妹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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