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歐珀4日凌晨遭檢方依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與洗錢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北院昨晚開庭,認定陳歐珀涉案情節重大,恐有勾串共犯及湮滅證據之虞,故裁定羈押禁見2月。

陳歐珀涉貪遭羈押禁見,理由是他出入境紀錄頻繁,有逃亡之虞。(鏡報林煒凱)
北院裁定指出,陳歐珀否認犯行,但相關證據足認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路及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與洗錢等罪,嫌疑重大有滅證串供之虞,且涉犯最輕判刑5年之重罪,考量重罪本伴隨高度逃亡之虞,陳歐珀出入境紀錄也確實較為頻繁,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故諭知羈押禁見2個月。
據了解,陳歐珀自2018年開始收取基隆港營運商「聯興國際物流」不正利益,業者以每月5萬元行賄陳歐珀,又另匯5萬元至其人頭帳戶,透過陳歐珀推動修法換取商業利益,不法所得約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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