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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廳負責人社群媒體上公布留下1星負評的陳女長相、個資還有當天監視器畫面,試圖公審,引發爭議。(翻攝自Instagram)

留1星負評慘遭咖啡廳老闆「肉搜親友公審」 女怒提自訴告贏了!判刑結果出爐

記者|鏡週刊

事發在2023年5月13日,陳姓女子前往台北市「.jpg Coffee」消費,由於當下已吃完午餐、肚子不餓,僅想點杯咖啡,但店員告知店內有低消200元,她點了140元的燕麥奶,打算點60元棉花糖餅乾,未料又剛好沒有供應,最後店員只好請她外帶。

陳女對消費體驗不滿意,事後在Google頁面評價留下1顆星負面評價,此舉激怒了老闆人孔林姓男子,開始在咖啡廳的社群媒體狂發限時動態,怒嗆她是奧客,並肉搜她的社群平台照片、公布監視器畫面,對她的外表大肆嘲諷;陳女的親友為她聲援,也到咖啡廳頁面留負評抗議,孔林也找出他們的照片並加以批評。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有人認為陳女不懂低消規則而留下負評是有問題,但店家也過度反應,肉搜照片公審的行為相當不恰當。陳女為此成語向警方報案提告後,孔林也態度大轉變,在社群道歉坦承自己做出錯誤示範,「.jpg Coffee」也停止營業。

孔林在警訊及偵訊時坦承,確實有未經陳女等人同意就下載他們的社群網站臉部照片,但否認有違反《個資法》,並指陳女的親友沒有在咖啡廳消費還在Google留下負評,因此他才會張貼他們的照片,以作為發洩。

陳女等3人提告後,桃園地檢署原本做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仍被駁回。3人不服、聲請自訴獲准。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孔林主觀上公布陳女等3人的個資,引發他人的負面評價,以任意批評之方式施壓陳女等人,以達群眾公審之效,他若要還原真實情況,大可循其他合法途徑尋求救濟,但她卻用陳女等人的照片並加以揶揄、嘲諷、輕蔑之詞彙,已經逾越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聯。

法院認為,孔林恣意揭露陳女等3人之個人資料,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且考量他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未與3人達成和解或取得他們原諒,未具悔意。兼衡孔林於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狀,最終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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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5.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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