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一名31歲消防員於2021年在仁義潭潛水訓練中溺斃,家屬質疑訓練過程有疏失,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訓練規劃與執行均無過失,判決駁回國賠請求,可上訴。

嘉義縣一名31歲消防員於2021年在仁義潭潛水訓練中溺斃,家屬質疑訓練過程有疏失,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訓練規劃與執行均無過失,判決駁回國賠請求,可上訴。
嘉義縣消防局第二大隊翁姓消防員於2021年9月13日,在仁義潭進行潛水訓練,進行U型定點搜索訓練,翁員與張姓隊員搭檔下水,過程中張員因疑似換氣過度提前浮出水面,但翁員未隨後上浮,現場教官隨即派員搜救,約20分鐘後將翁員救起送醫,經急救仍宣告不治,檢方相驗結果為溺斃。
事發後,家屬認為翁員具備潛水證照,平時有運動、健身習慣,且獲救時仍配戴面罩、氣瓶餘量充足,不應發生溺水事故,質疑訓練規劃與安全措施不足,包括未要求攜帶照明設備、夥伴繩及標示浮球,因此向嘉義縣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金額逾560萬元。
嘉義地院審理指出,訓練計畫已依相關安全規範制定,場地選擇、師資配置及裝備安排均符合指導原則;雖未配置部分設備,但考量水域混濁及實務風險,採用導潛繩、水底安全官及握手溝通等方式,仍屬可接受作法。法院認定規劃及執行人員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判決嘉義縣消防局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駁回家屬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並於判決中表示,雖無法律責任,但年輕消防員殉職令人遺憾,建議主管機關未來應建立公共安全潛水專業體系、分級訓練與證照制度,並編列預算強化裝備與科技運用,以提升消防人員訓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