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案時年僅19歲的許男,因未預約前往刺青店遭黃姓老闆要求離開,雙方發生口角,許男心生不滿,於兩日後凌晨購買汽油與火柴,朝刺青店外停放的兩輛重機潑灑汽油並縱火,火勢迅速延燒至店內,造成黃姓老闆及其妻子受困火場,最終雙雙不治。
屏東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依殺人罪判處許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審理期間,因許男於羈押會客時曾揚言出獄後要殺害被害人家屬及出庭作證的證人,死者家屬不滿未判死刑提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另外,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去年判決許男須賠償死者雙方父母共2,06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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