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說明,男子因不滿遭比不雅手勢,遂亮出隨身攜帶之美工刀,並無造成人員受傷,本案為單純雙方糾紛案件,非屬針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的攻擊行為,並未造成人員受傷,本分局將依《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另外籍人士於車廂內喝飲料部分,已由臺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50條第1項9款裁罰,處以新台幣1500元罰鍰;柯男於車廂內持美工刀之行為,亦依《大眾捷運法》50條之1第1項第1款裁罰,處以新臺幣10000元罰鍰。
記者|鏡新聞
警方說明,男子因不滿遭比不雅手勢,遂亮出隨身攜帶之美工刀,並無造成人員受傷,本案為單純雙方糾紛案件,非屬針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的攻擊行為,並未造成人員受傷,本分局將依《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另外籍人士於車廂內喝飲料部分,已由臺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50條第1項9款裁罰,處以新台幣1500元罰鍰;柯男於車廂內持美工刀之行為,亦依《大眾捷運法》50條之1第1項第1款裁罰,處以新臺幣10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