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去年12月間,張男到早餐店表示要購買生薯條,但店內未販售,就改點20份薯條不要炸,張男將20袋薯條全數倒出後,再重新裝入店長提供購物袋內,在付款時還刻意多轉帳15元,業者請張男以後別再來,沒想到張男反嗆,「你越講我就越故意,奧客就會多付小費」,店家受不了而報警。
未料兩天後,張男再度到店內點餐,這次要求培根白醬焗烤飯,卻不要培根、花椰菜要加多、不要杏鮑菇、洋蔥多一點、加飯,還要加三種起司,業者無奈只能再次報警。
法官審理案件指出,《社維法》的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有意滋擾,用言語、行動等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張男行為已踰越社會大眾所容許範圍,已擾及店家現場生意及安寧秩序,已達到滋擾公司行號程度,判罰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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