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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電視聲明

記者|鏡新聞

一、民意代表接受媒體監督本為民主社會常態,鏡新聞本於職責,對公共事務進行監督,天經地義。惟本次主播播報夾帶個人評論,踰越客觀、中立原則,本公司已先予以告誡,並進行內部調查。

二、鏡新聞將持續精進同仁專業精神,關注公共議題,致力監督時政,並提供最優質的新聞內容。

發稿日期:114 年 7 月 4 日

聯絡人:鏡電視發言人 廖芳潔

電 話:(02)77525678

更新時間 2025.07.0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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