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岱詠於2002年到2008年間效力中職中信鯨隊。判決指出,郭岱詠在今年1月24日晚間至隔日凌晨2時許,於新北市中和區某薑母鴨店內飲用啤酒,卻沒有等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而於上午9時30分許自中和友人住處騎機車,欲前往台北市大直橋下棒球場,途中被員警攔檢,酒測值達每公升0.50毫克。
法官審酌,郭岱詠2012年間就曾有公共危險案件經緩起訴之前案紀錄,仍未見警惕,再犯本案酒後駕車犯行,對人車及自身安全造成之危害甚鉅,量處4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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