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郭男從2018年起在台以AE集團名義開設多家博弈公司,並以「包網」模式出租給境外賭博業者使用,版圖擴及中、港、越、泰等東南亞國家,不法獲利約新台幣16.5億元,並將不法所得利用地下匯兌方式洗錢,經手總金額高達217億元,檢方依違反《銀行法》、賭博、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郭,並向法院求刑15年。
郭男在該案審理期間4度交保,不過因具保在外期間,多次發生鄰近機場、海岸線、電子監控設備載具離線等告警事件,新北地院認定有再羈押必要,因此裁定於今年4月再次羈押。
新北地院今日一審宣判,針對地下匯兌部分,依違反《銀行法》,判處郭男11年8月徒刑,沒收35億元未扣案的不法所得,以及泰達幣641萬顆;涉經營線上博弈的賭博罪則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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