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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內政部對劉女原處分。(翻攝自Google Maps)

中國籍配偶在中國銀行工作37年 內政部不准定居台灣遭逆轉

記者|郭妤

劉姓陸配1983年至2021年間,在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分行擔任辦事員,時長逾37年,她在2013年1月22日與台灣周姓男子結婚,2017年獲得在台長期居留證,但在2021年4月30日申請在台定居時,內政部認定她曾任職中國黨政軍職務而不准,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讓她選擇提行政訴訟仲裁。

劉女主張雖然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37年,但完全沒有從事任何政治性任務,或代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職位,且她不是黨員,也未從事黨務工作,婚後來台迄今已9年餘,且連續9年留在台灣超過184天,申請定居是出於對台灣的認同和喜愛、夫妻感情穩固融洽,內政部卻將中國工商銀行恣意解釋為涉及黨務的政治性組織,限制她不得申請定居,侵害她的家庭權,請求撤銷處分。

內政部反駁,中國工商銀行是中國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也是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進行共產黨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黨建工作,認為劉女任職於中國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的事實明確,不予許可的處分無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從內政部會議決議無法判斷考量哪些因素,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屬於中國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且為何劉女申請定居案全然不需請國安單位協查,就能得出不准定居的結論,令法院不解,認為內政部逕自認定劉女曾任職中國黨政軍職務,處分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而違法,判決撤銷處分。

更新時間 2023.10.3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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