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有關外役監犯人逃脫的新聞很多,《鏡新聞》外部公評人辦公室也因此接到一個與此相關的特別申訴案。申訴人認為脫逃受刑人XXX家屬住處未經同意遭擅自取景播報,認《鏡新聞》應立即撤除所有相關連結。
為了解新聞部針對該新聞的處理原則,公評人辦公室針對此申訴案召開第一階段面談,得到以下資訊:
新聞部相關主管一表示: 脫逃受刑人當天打傷果農後,搶奪汽車逃回住屋處並至鄰居家偷竊,且有意繼續逃亡,考量附近住戶有權得知該受刑人脫逃且可能行竊之危險性,經由編採會議詳細討論結果,將駐地記者採訪同意受訪鄰居之畫面及附近住屋影像公開以提醒社會大眾注意此情況。
新聞部相關主管二表示:攝影同仁剪輯時並不知該房屋為受刑人住處,因受刑人行竊房屋為犯案現場而一起帶入報導畫面,一般人並無法辨識該房屋為受刑人住家,僅受刑人家屬及熟識人才可辨識住家畫面。且該則新聞主要在標示犯人逃脫及再度犯案路線,提醒觀眾注意防範,事涉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完全不在揭露受刑人家屬的住處。
新聞部相關主管三表示:依照《鏡新聞》製播原則,該受刑人逃亡期間警方已公開姓名及照片以供大眾提防及協助尋找犯人,媒體本須善盡告知大眾之責任,《鏡新聞》亦未公開受刑人住處門牌及易辨認標的物而造成家屬困擾。事後當警方逮捕犯人歸案,便會將受刑人影像以馬賽克方式處理。另以此案為範例,採訪中心與編播中心將建立一套犯人逃亡期間及落網後之相關報導S.O.P.,放入《鏡新聞》製播準則以供日後《鏡新聞》對於此類新聞之報導準則。
此則社會新聞引發的申訴案,有幾點與新聞專業相關者,值得進一步深入討論。
首先,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並非全部都是正確的,需要詳細查核。 例如本案申訴人在申訴理由中表示: 「其他同業謹遵新聞自由第四權倫理規範,自律嚴格不隨意帶出受刑人家屬可供辨識相關資料,只有鏡新聞未經同意,擅自隨意播出,可見內部稽核已失靈,懇請尊重家屬意願,且該員已重回監所,已無公共危險之虞,我們知道媒體記者的辛苦與盡責,希望只是一時疏忽,不是刻意要干擾家屬的生活。」經查,申訴理由所言並非事實,因為T台採訪到XXX家屬(是否更侵害隱私權),S新聞台拍攝老家外觀,還強調這裡就是XXX住家,另外M台和T視也跟進報導,惟鏡電視記者遵守製播規定,並未刻意強調整排農舍就是住家所在地,僅強調鄰居遭竊事實。
由於該外役監犯人在脫逃的第一時間,先攻擊果園管理員,再搶走他的轎車,加上警方發布查緝專刊,足以證明他具危險性,在3/29落網時,更被發現他偷走一台機車企圖托運到台中繼續逃亡,《鏡新聞》基於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消息進行充分傳播為媒體職責,報導脫逃犯的相關新聞,且是經過編採會議討論,做出決議後才播出該則新聞,申訴人所謂的「內部稽核失靈」,實為錯誤指控。
其次,媒體在處理犯人逃亡期間和落網後的新聞報導,有何需要注意之處。針對這個,《鏡新聞》的採訪中心和編播中心主管經過討論,擬定了以下的報導原則,可供媒體同業參考。
《鏡新聞》新聞部針對「處理犯人逃亡期間及落網後之相關報導的S.O.P.」[1],原則及流程如下:
1.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因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新聞基於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消息進行充分傳播,得報導遭通緝犯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2. 當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在編採會議針對新聞報導,在逃脫期間足以辨視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新聞及資料畫面,應注意是否侵擾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之家屬,如相關訊息新聞及資料畫面已造成無辜家屬侵擾,記者文稿不得透露足以辨視無辜家屬資訊,攝影在畫面應給適當遮掩處理。
3.記者完成稿帶,按照新聞部編審流程進行審核。
製播〈犯人逃亡期間及落網後報導〉之S.O.P.如下:
一.編採會議
1.採訪主管回報重點以及拍攝素材
2.製作人針對角度及切面進行討論
3.編審按鏡電視製播準則提醒規範
4.採訪主管告知記者採訪注意事項
二.編播中心
1.製作人設計鏡面上文字符合規範
2.稿帶完成攝影主管進行畫面審核
3.稿帶完成後編審文稿及標題審核
4.主編進行新聞編排送交副控排播
另有關鏡電視新聞台製播準則[2],在第肆章〈各類新聞事件處理準則〉第一項犯罪事件處理中,增列第10點文字內容如下:
10.避免對於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者之無辜家屬造成過度侵擾之報導,如相關新聞及畫面已造成無辜家屬傷害,應採取適當方式處理。
新聞媒體在處理犯人逃亡期間及落網後之相關報導時,非常容易造成對於無辜家屬的過度侵擾,《鏡新聞》透過處理申訴案所做成的報導S.O.P.,足供各媒體在進行同類型新聞報導時的參考。
[1] 2023年4月17日《鏡新聞》採訪中心及編播中心討論後,由編播中心總監提供給外部公評人審閱後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