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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陳姓男子自稱從事藝術創作,偷親女學生臉頰,遭高雄高分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8月。(翻攝自Google地圖)

「藝術合影」偷親女學生遭判8月 男上訴還反告扭曲創作討賠償

記者|張憶漩、許行君

陳男應訊時供稱,自己正從事藝術創作,找異性拍攝親吻動作的藝術合影,並非是因為性傾向,更不是為了滿足自身性慾而拍攝。陳男也稱,台灣從事親吻動作藝術合影者並非只有他一人,並指出該女學生當天晚上有可能是遇到其他「藝術合影者」,也有可能是女子「想紅」才會對他提告,還揚言要調閱女學生真實姓名、筆錄錄音檔,以查證是否有不實指控,後又要求調閱身心科就醫紀錄和學校教官等,皆被當庭駁回。

受害女學生表示,當晚獨自在影城前要買東西吃,陳男稱有個企劃需要找「正妹」拍照,也把他手機裡面的照片給她看,不料答應合影後,陳男卻在拍照時趁機接連親她2次,當時有說不要,最後被嚇哭逃跑,感覺沮喪和噁心。

高雄地院判決書紀錄,陳男不斷貶低和要求與女學生對質,女學生因感不適先離席,陳男還不滿表示:「台灣女生很厲害,開庭開到一半就有特權可以走」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女學生陳述案發經過前後一致,並堅稱沒有認錯人,可信度高,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陳男有期徒刑8月,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陳男在案發後對女方及其家人提出諸多訴訟,包括「害陽光視聽創作變醜陋性騷擾著作」索賠11萬敗訴,更取得女學生個資向其學校申訴性騷擾等,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倘若陳男之刑罰過低,等於向被害人表示其在法律上不值得高度保護,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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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2.05.0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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