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芬園鄉農會黃姓信用部主管及許姓櫃員涉嫌利用職務權限,查詢33名同事的銀行帳戶,窺看年終獎金等機密資訊,被發現後遭到開除,2人不服提告,主張是受理事長指示,並且要求農會復職,但彰化地院審理後指出,理事長無權查詢員工的銀行帳戶資料,2人所為屬未經合法授權的違規行為,因此認定農會解雇合法,判決駁回黃、許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
彰化芬園鄉農會黃姓信用部主管及許姓櫃員涉嫌利用職務權限,查詢33名同事的銀行帳戶,窺看年終獎金等機密資訊,被發現後遭到開除,2人不服提告,主張是受理事長指示,並且要求農會復職,但彰化地院審理後指出,理事長無權查詢員工的銀行帳戶資料,2人所為屬未經合法授權的違規行為,因此認定農會解雇合法,判決駁回黃、許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
黃姓主管主張,他是因農會郭姓理事長詢問,認為理事長有權了解農會營運及員工福利狀況,才會指示許姓櫃員幫忙查詢同仁的年終及績效獎金,查完後也只回覆理事長大概金額區間,未將數字告知其他人;兩人主張,農會未給予任何申誡、記過等循序漸進處分,就直接採取解僱此一最嚴厲之終極手段,已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農會復職。
農會則表示,黃姓主管先前工作出包,導致農會必須支付系統商高額費用,遭記過處分,而他未能記取教訓,與許姓櫃員擅自登入系統查閱帳戶資料,行為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情節重大」要件,讓農會蒙受重大信用及商譽損害程度,因此解雇兩人屬合法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