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頭看李登輝從90年代推動的6次修憲,儘管內容洋洋灑灑、工程浩大,核但內容只有一個,就是為了彰顯台灣人可以當作主,告別昔日的「法統」,所以一定要讓總統直選入憲。總統直選後,孫文筆下那個因為中國民智未開,而代替四萬萬中國人行使政權的機關國民大會自然再無存在的必要;剩下的問題是,直選的總統不能沒有相對應的權力,如何賦予原憲法中幾乎被虛位元首化的總統有真正的權力?
修憲過程中,曾有學者與修憲者建議,可以讓總統直接擔任行政院會的主席,一如半總統制下的法國總統可以主持國務會議。不過,此議意味著閣揆職務將被取消,破壞五權憲體,又明顯為總統「擴權」之虞,反彈太大而作罷。於是,李登輝另闢蹊徑,只停止原《憲法》第55條之適用,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不再經由立法院同意。而為求此條文順利通過,李登輝最後同意以立法院可以倒閣,但總統閣揆只有被動解散國會權來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