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一名楊姓男子,於民國112年5月6日,在基隆仁愛市場附近撿到一名張姓男子遺失的台新銀行信用卡,這張信用卡有悠遊卡的功能。楊男未設法交還失主或送警招領,還在短期內利用「信用卡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及自動加值功能」,總共加值花了25萬6500元!最後楊男也因此被法官判刑。
基隆市一名楊姓男子,於民國112年5月6日,在基隆仁愛市場附近撿到一名張姓男子遺失的台新銀行信用卡,這張信用卡有悠遊卡的功能。楊男未設法交還失主或送警招領,還在短期內利用「信用卡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及自動加值功能」,總共加值花了25萬6500元!最後楊男也因此被法官判刑。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判決書指出,悠遊卡電子錢包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100元時,無需核對持卡人身分及由持卡人簽名,即可透過設備自持卡人於發卡銀行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自動加值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電子錢包內。
楊男就是利用這個方便的功能,拿著這張撿來的悠遊卡,在原主人張男的信用額度內,多次自己和拿給別人儲值到悠遊卡電子錢包內,獲得不法利益。直到這張悠遊卡的主人張男接獲通知,發現悠遊卡遺失並遭人盜刷,才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