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在山區手持AK-47步槍與警方對峙、震驚全台的「惡龍」張錫銘,從2005年落網入獄至今已近20個年頭。現在的他是擁有17次獎勵、假釋評估達最高等級的「模範受刑人」。2017年他首度依《刑法》77條的舊法聲請假釋,不料卻陷入無止盡的「退件循環」,累計被駁回次數已達 28 次。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這位早已洗心革面的受刑人,始終敲不開自由的大門?
要談張錫銘的假釋爭議,得先從《刑法》第77條「假釋三部曲」說起。台灣法律對於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曾歷經三次大變動:舊法(1997 年以前)只要服刑滿 10 年即可聲請假釋。新法(1997 年至 2005 年)門檻調高至15年。新新法(2005年以後)是為了落實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改為必須服刑滿 25 年才有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張錫銘雖然在2005年才落網,但他的最初犯案時間是 1995 年 2 月 20 日,根據法律「從優從輕」原則,他適用的是受刑人口中的「舊法」,也就是只要服刑滿 10 年即具備假釋資格。這也是為何他從2017年(入獄約 12 年時)就開始積極叩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