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邱姓男子到麵包店辦理退款,因不滿處理過程,當場辱罵王姓女店員「腦袋有問題」「妳有病」,還要對方去看醫生。王女提告後,邱男遭判公然侮辱罪,改判罰金5000元確定。王女另求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言語已侵害其名譽及人格權,判邱男賠償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台南一名邱姓男子到麵包店辦理退款,因不滿處理過程,當場辱罵王姓女店員「腦袋有問題」「妳有病」,還要對方去看醫生。王女提告後,邱男遭判公然侮辱罪,改判罰金5000元確定。王女另求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言語已侵害其名譽及人格權,判邱男賠償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於2025年4月24日下午6時10分許,到台南市永康區一間麵包店辦理退費,因不滿店員處理方式,在櫃檯前出言辱罵。邱男辯稱,當天急著上廁所、家人又催促返家,才一時情緒失控,非故意侮辱對方。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店員依公司規定處理業務,沒有忍受無故謾罵的義務,改判罰金5000元。
王女主張,邱男的言論損害其名譽,因而求償3萬元。邱男則稱,自己曾在調解時提出道歉賠償500元,卻遭對方要求3萬元,認為金額過高。
台南地院審酌,邱男在對外開放的店面以貶損人格的言語攻擊王女,已超出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且與退款爭議無直接關聯,構成名譽權及人格權侵害。法院考量雙方學歷、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王女所受精神痛苦,認定賠償1萬5000元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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