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科技公司朱姓負責人負責設計、製造多功能樓梯升降平台,劉姓業務負責銷售,黃姓維修部主任則負責安裝及維修。2020年8月31日,業者以52萬元出售「CF-150彎軌式樓梯升降平台」,同年9月17日完成安裝。3天後,家長操作升降平台由3樓下降至1樓,當時幼童行經樓梯間,右手抓到軌道,因設備未設保護罩、警語及應有的感知邊緣、感知表面,平台未能即時停止,導致右手大拇指遭馬達齒輪碾壓。
幼童因此接受多次治療,留下指骨缺損、指間關節受損、生長板永久性損傷、無法彎曲、拇指縮短及疤痕攣縮等後遺症。醫院診斷認定拇指確有永久機能障礙,不過高等法院進一步檢視勞動力減損鑑定及實際功能後發現,幼童右手仍能抓握物品,患側與健側握力均為11公斤,勞動能力減損及全人損傷比例為2%,因此認定尚未達《刑法》所稱「嚴重減損一肢機能」的重傷害程度。
高等法院認為,3人明知產品涉及安全標準及使用風險,仍設計、銷售、安裝涉案設備,且產品存在安全防護缺失,最終造成幼童受傷,3人均成立《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判決也指出,3人在二審期間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幼童及母親完成調解、給付賠償,因此成為改判及宣告緩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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