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高職生小彥(化名)放學後與同學到某包廂喝酒唱歌,席間卻趁未滿18歲的女同學玟玟(化名)喝醉,將人拉進廁所性侵並拍下拍攝性影像,事後還將照片炫耀給友人觀看,玟玟得知後,不堪受辱憤而提告。

台中1名高職生小彥(化名)放學後與同學到某包廂喝酒唱歌,席間卻趁未滿18歲的女同學玟玟(化名)喝醉,將人拉進廁所性侵並拍下拍攝性影像,事後還將照片炫耀給友人觀看,玟玟得知後,不堪受辱憤而提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彥與玟玟為同班同學,2023年3月放學,大票一起前往台中市某包廂喝酒唱歌,席間小彥發現玟玟喝醉後,竟大起色心,將人拉進廁所性侵得逞,並在完事後拍攝性影像傳給友人炫耀並揪唱歌;事隔2天後,小彥又約另名女友人見面,並向對方展示「戰利品」照片。最後經該女友人告知玟玟男友後,玟玟才輾轉得知真相,憤而與母親一同前往警局報警,全案才得以曝光。
全案審理時,小彥僅承認偷拍不雅照,矢口否認性侵與散布裸照,辯稱當時自己年滿19歲,因此認為對方也已滿18或19歲,且發生性關係前已先談好價碼,拍攝性影像時雙方都喝醉了,他也未傳照片給其他人看。不過,小彥男性友人證稱,案發當日小彥相約到某店唱歌時,先傳了一張女子意識模糊、全裸躺在廁所內的照片,並馬上收回,起初還不知道是誰,直到抵達現場後,才確認照片中的人物是玟玟,且當時女方意識模糊、持續嘔吐,小彥則意識清楚。
法官表示,小彥與受害女子為同學,對其背景年齡可輕易得知,且小彥坦言照片中的白色液體,來自他對玟玟做出性行為,加上玟玟與男性友人指證歷歷,認定小彥確實趁玟玟酒醉侵犯,判定小彥犯行屬實,依犯4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4罪,合併處7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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