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國中少年,2度涉嫌在姑婆家對當時年僅12歲的同母異父妹妹性侵得逞,妹妹生父得知後,憤而提告;哥哥則辯稱「我覺得可能犯法,但認為妹妹不會提告才犯案」,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減刑。全案上訴二審,法官認原審量刑妥適,近日判決駁回。

苗栗一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國中少年,2度涉嫌在姑婆家對當時年僅12歲的同母異父妹妹性侵得逞,妹妹生父得知後,憤而提告;哥哥則辯稱「我覺得可能犯法,但認為妹妹不會提告才犯案」,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減刑。全案上訴二審,法官認原審量刑妥適,近日判決駁回。
根據判決書指出,少年阿聖(化名)是少女同母異父的哥哥,然而阿聖分別於2023年、2024年在姑婆家舊廚房2樓,違反意願、2度性侵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親妹,導致妹妹遭受極大精神及身體痛苦,事後妹妹生父得知後,不堪女兒受辱憤而提告求償。
全案苗栗地院審理時,阿聖辯稱在國中二、三年級時因好奇犯案,並稱「我覺得可能犯法,但認為妹妹不會提告才犯案」。一審法官認為,阿聖犯行明確,考量少年有中度智能障礙,經醫院精神鑑定認定其罹患中度智能障礙,依法減刑,但尚未取得妹妹等人原諒。最終依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兩罪,各判3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年2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
阿聖不服上訴,主張犯後態度良好,且為身心障礙患者,自幼在單親家庭生活成長,行為難免偏差,請求法官給予減刑。不過,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兩罪分處3年10月,合併執行5年2月,已考量其中度智能障礙狀況給予減刑,量刑合於比例、公平正義原則,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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