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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姓毒駕慣犯駕車再肇事,卻被無保請回。(網路翻攝)
江姓毒駕慣犯駕車再肇事,卻被無保請回。(網路翻攝)

毒駕慣犯載運瓦斯又肇事無保請回!彰檢提抗告 法官理由:無證據達無法安全駕駛

彰化縣瓦斯行江姓司機昨天載運10桶大型瓦斯桶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出路時,恍神撞上路旁小客車,經人攔下,警方以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在車上查獲持有依托咪酯電子菸等物。彰檢查出其近年有反覆施用毒品,並有駕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及毒駕等前科,今(31)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罪嫌向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法官竟以無明確證據證明施用毒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而肇事,且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有反覆實施之虞,予以無保請回。彰檢表示,將提出抗告。

昨日上午10時許,江男(39歲)其施用毒品後,駕駛小貨車載運10桶大型瓦斯桶行經員林市萬年路,恍惚撞上路旁停放自小客車,經民眾發現將人車攔下報警。警到場觀察江男神情恍惚,以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在車上查獲持有依托咪酯電子菸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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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男(橘衣)被民眾攔下、拉下車。(網路翻攝)

經警移送彰檢復訊,檢察官以江男供述、扣案電子菸、快篩呈施用毒品陽性反應等為據,並查其以駕車運送瓦斯桶為業近年卻反覆施用毒品,並有駕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及毒駕(2025年)等前科,竟又罔顧毒駕危害性,再度施用毒品後載運危險物品等情,毫無尊重他人生命財產之意識,諭知向法院施以預防性羈押。法院最後裁定江男無保請回。

法官認為,卷內證據尚不足以明確認定江男確實因施用毒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而肇事,且無具體事證足認江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認預防性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尚有欠缺,裁定無保請回。彰檢表示將迅速提出抗告,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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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檢表示,毒駕問題嚴重,日前已與彰化警局聯手宣示嚴打毒駕,地檢署並擬定多項方案並嚴格落實,由黃智勇檢察長率全部主任檢察官組成小組,每日從警局將毒駕人犯解送至地檢署伊始,即「逐案檢視」移送書、卷宗及前科紀錄,在內勤值勤檢察官訊問前,即向檢察官提供完整資訊並充分討論、提供毒駕聲押參考因素及標準、羈押理由內容供參,對於有反覆毒駕之虞之被告,一律聲請羈押,務求讓有屢犯毒駕之被告徹底現形、阻絕其罔顧他人性命毒駕危害社會,並落實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之毒駕預防性羈押方案。

近日彰檢迄已聲押有再犯之虞之被告已超過10人,對於法院駁回聲押之裁定,認為裁定理由不當者,一律提出抗告,守住政府保護民眾的關鍵防線,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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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31 16:4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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