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中配李貞秀,日前遭開除黨籍、喪失立委資格,中選會也公布由許忠信遞補其不分區立委席次,而李貞秀也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不過,今(6)日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對此,李貞秀回應,「我只想噁心一下黃國昌而已」。

民眾黨中配李貞秀,日前遭開除黨籍、喪失立委資格,中選會也公布由許忠信遞補其不分區立委席次,而李貞秀也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不過,今(6)日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對此,李貞秀回應,「我只想噁心一下黃國昌而已」。
李貞秀先前自己的YT頻道《李貞秀 貞人真事》中,秀出台北地院收據,明確表示自己將啟動法律行動,力拚恢復立委職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指出,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法院說,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是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處分人原得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由前開機關獲得救濟,殊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行政法院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性之最終機關,如不待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逕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
法院提到,訴願法第93條第3項或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關於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救濟之規定,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即難以救濟之情形,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之裁定予以救濟之必要,應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其聲請。
法院說,聲請人就相對人作成之原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不服,未循訴願程序;就該等處分之停止執行,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乙節,業經相對人中選會查明陳報。聲請人逕向本院為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三立新聞》報導,對於今天法院駁回一事,李貞秀說,自己只是想噁心一下黃國而已,因為許忠信就任後,權益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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