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1名國立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男學生,因不滿兩門專業課程被評定不及格,並質疑任課教師評分方式與校方處理霸凌申訴程序不當,認為自己長期承受嚴重精神壓力,遂向校方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將判決全文刊登於學校官網。然而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校方在申訴處理及相關程序上並無違失,教師對學生成績的評定屬專業裁量範圍,未達違法或濫權程度,最終駁回學生全部請求。

嘉義1名國立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男學生,因不滿兩門專業課程被評定不及格,並質疑任課教師評分方式與校方處理霸凌申訴程序不當,認為自己長期承受嚴重精神壓力,遂向校方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將判決全文刊登於學校官網。然而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校方在申訴處理及相關程序上並無違失,教師對學生成績的評定屬專業裁量範圍,未達違法或濫權程度,最終駁回學生全部請求。
判決內容指出,該名學生主張在修習「特殊教育班及實務」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2門課程期間,雖屬合法請假,卻仍被納入出席扣分計算,並與缺席門檻合併適用,導致出現「一事兩罰」情形。此外,他亦質疑課堂採用同儕評分制度缺乏明確標準與去識別化機制,使得整體評分結果不公,最終造成2科成績不及格,並認為這已構成校園霸凌。
該學生進一步指出,校方在接獲申訴後未依期限妥善處理,甚至以「非屬霸凌事件」為由不予受理,等同關閉救濟管道,使其身心承受重大壓力,因此提出國賠請求,並要求學校公開判決書於官網顯著位置至少30日。
不過校方則表示,接獲通報後已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最終認定該案不符合校園霸凌的構成要件,因此依法不予受理,整體程序均符合法規,並無延宕或包庇情形。
法院審酌後認為,學生成績評定屬於教師專業判斷權限範圍,具有高度專業性與裁量空間,除非明顯違法或裁量濫用,司法原則上應予尊重。本案中,校方已完成審查程序並說明不受理理由,難認有違法或行政怠惰情事。
此外,學生雖主張因事件導致嚴重心理壓力,但未提出具體醫療診斷或心理評估等佐證資料,法院認為難以證明其損害與校方行為間存在法律上因果關係。最終認定校方並無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國賠請求及相關附帶要求均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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