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在12年前發生轟動全台的師鐸獎退休女教師遭虐殺案,兇手劉志明持榔頭隨機強盜並重擊女教師頭部,導致被害人慘死,該案至更三審5度皆判死,不過,高院更四審及最高法院以隨機殺人非預謀、有教化可能等理由,於前年改判劉嫌無期徒刑定讞而躲過死刑,引發家屬與社會極大憤慨,檢察總長邢泰釗本周即將卸任,認為該案判決違背法令,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爭取改判。

高雄市在12年前發生轟動全台的師鐸獎退休女教師遭虐殺案,兇手劉志明持榔頭隨機強盜並重擊女教師頭部,導致被害人慘死,該案至更三審5度皆判死,不過,高院更四審及最高法院以隨機殺人非預謀、有教化可能等理由,於前年改判劉嫌無期徒刑定讞而躲過死刑,引發家屬與社會極大憤慨,檢察總長邢泰釗本周即將卸任,認為該案判決違背法令,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爭取改判。
被害女教師的丈夫、退休張姓教授曾在立法院公聽會表示,法官認為此案「非犯最嚴重之罪」,因此將劉嫌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但對他而言「台灣的無期就是有期!」,因此法官的判決其實是對他的無期痛苦宣判!
最高檢說,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下稱公政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之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檢說,本案被告是在無特定目標下,隨機在公共場所擇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危險性、輕視生命態度、對社會危害性、衝擊及罪責可非難性,依一般社會大眾認知之常理,均明顯較諸擇定對象、危害層面侷限計劃性犯案更為重大,原判決之認定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並有理由矛盾及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違法。
此外,本案前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認被告犯行是否具計畫性僅為是否量處死刑之參考因子之一,並非唯一,如被告犯罪情節已至最重大,尚非不得綜合審酌各項科刑因子,兼衡人性尊嚴之確保後,審慎決定是否量處死刑。
不過,原判決於審酌各項量刑因子,認被告犯罪之情節極為嚴重之後,仍僅以被告非計畫性犯案之單一理由,逕認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並據以改判被告無期徒刑,其見解與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相左。
最高檢說,原判決未依證據認定事實,有適用證據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既已認定被告強取被害人車輛之鑰匙得手後離開現場,自應論以強盜既遂,然竟以被告並未將被害人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為由,認其為強盜未遂,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然其審判有上開違背法令之情事,且所涉如下有關重大殺人案件量刑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包括(1)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得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之標準?(2)「情節最重大之罪」得否僅以犯罪是否具計劃性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案經檢察總長審酌後,認應依法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及司法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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