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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鐘炒股操縱股價竟輕判,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理由曝光。(本刊資料照)
翁茂鐘炒股操縱股價竟輕判,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理由曝光。(本刊資料照)

翁茂鐘炒股操縱股價竟輕判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理由曝光

有關被告翁茂鍾等3人炒作應華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改判,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一案,經檢察總長審酌後,認為該案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律適用之必要,已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以下是最高檢說明如下:

、本案偵審情形

被告翁茂鍾等3人炒作應華公司股票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3人共犯操縱股價罪,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分別處有期徒刑8年、7年2月、9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判處3人與一審相同之罪刑,僅沒收部分判決與一審有所差異,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以被告3人所涉操縱股價罪之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以上,仍有疑義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詎臺中高分院即以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改以被告3人僅犯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輕罪,至所涉操縱股價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判決確定。

貳、背景

本案前於112年7月間經最高檢察署審酌全案後,邢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雖於113年12月間經最高法院駁回,然最高檢察署再經詳研判決駁回理由與全案情節,仍認該確定判決嚴重違背法令,並有法院見解歧異,應統一法律見解之情形,乃於今日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參、本案再次提起非常上訴理由

一、確定判決違反審級制度,濫用自由心證

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僅就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有無加重規定之適用部分有所指摘,並未就是否成罪有任何論述,發回後之臺中高分院更審應受發回理由之拘束,限制自由心證,於最高法院發回之指示範圍內,依所指示之點為判決,詎原確定判決竟予驟然改判無罪,判決嚴重違背法令。

二、被告翁茂鍾以相同手法炒作股票案件於不同法院有完全歧異之判決見解及結果

被告翁茂鍾於91及92年間為籌措資金清償銀行借款,委託蔡姓男子等人出售佳和公司股票一案,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操縱股價罪有罪確定,其售股動機、委託售股對象、約定股票出售底價及炒手酬勞計算方式等手法均與本案如出一輒,惟兩案之判決結果大相逕庭。以翁茂鍾前後兩案之情節觀之,法院見解對於操縱股價之主觀要件,確實存在法律見解之歧異,而有統一法令適用之必要。

三、原確定判決認被告翁茂鍾為籌措資金而售股,主觀上並無影響股價之意圖而判決無罪,其判決理由矛盾

原確定判決已明確認定翁茂鍾因銀行緊縮資金,為籌措資金而委託蔡某以一定之底價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並支付佣金報酬等事實,可認翁茂鍾於資金短缺之際,猶願以高額報酬委託他人售股之目的,係為套取足額現金以清償銀行借款本息,其主觀上即有使應華公司股票之價格,不由自由市場供需競價產生,以維持一定高價以上之操縱股價意圖存在。原確定判決之認定違背市場機制,被告翁茂鍾等人之行為難認具有交易之正當理由與必要等客觀情狀,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

四、原確定判決之理由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被告翁茂鍾未透過自由交易市場以合理價格出脫應華公司股票套現,反支付原確定判決所認定高達新臺幣(下同)875萬4403元之佣金報酬委請他人售股,其行為之本質即係為透過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等手法,製造虛偽之供需狀況,干預操縱股票價格維持在底價以上之一定區間,與市場經濟相違,原確定判決之認定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肆、結論

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之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之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之質疑,經檢察總長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並涉及法院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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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12 17:2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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