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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表示,若法律有問題則可交由司法釐清,但不應在選舉完成、公告當選後,透過政治操作推翻人民的選擇,別在愚弄、看不起選民智慧。(鏡報李智為)
李貞秀表示,若法律有問題則可交由司法釐清,但不應在選舉完成、公告當選後,透過政治操作推翻人民的選擇,別在愚弄、看不起選民智慧。(鏡報李智為)

傳公部門擬提「當選無效」之訴!陳智菡嗆聲 李貞秀:別看不起選民智慧

李貞秀因「雙重戶籍」違反《兩岸條例》9-1條,立委參選資格遭受質疑。據《自由時報》報導,由於李貞秀違法不具立委參選資格,行政主管機關為依法行政,擬向法院就李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並於年底九合一選舉時補正相關選務漏洞,要求歸化我國的原中國人是須合規且不得有「雙重戶籍」方可參選,且須取得台灣身分滿10年。

李貞秀指出,尊重機關提出司法程序的權利,她尊重司法,也相信國家的司法制度會依法獨立審理、做出公正判斷,且她是於1999年取得中華民國戶籍,早在當年就已放棄中國戶籍,「所有權利行使,均依主管機關當時認定辦理」,認為補交文件時間解釋為身分重新起算日,根本違背法律常識。

李貞秀稱,行政機關不能拿司法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在司法尚未作出裁判前,透過匿名放話、預設違法立場、甚至以「雙重身分」進行政治定性,若制度需要修正可公開討論;若法律有問題則可交由司法釐清,但不應在選舉完成、公告當選後,透過政治操作推翻人民的選擇,別在愚弄、看不起選民智慧。

陳智菡表示,民眾黨團無從考究訊息來源,該位官員不知法、不懂法,釋放錯誤訊息給媒體,難怪不敢掛名,貽笑大方。官員發言前應對憲法有基本了解,中華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次因兩岸特殊狀況,兩岸人民到對岸定居後,在註銷原設戶籍的同時就須收繳或註銷國民身分證和護照,「兩岸人民為單一身分或單一戶籍制,因此根本不存在雙重國籍問題」。

陳智菡接著表示,法律有其規範與沿革,並非可由不懂法、不知法的官員恣意歪曲解釋,「某機關若真要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只會讓該國家機關淪為眾人笑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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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03 19: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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