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指出,重大貪污案件的偵查、審理往往曠日廢時,被告更可能刻意拖延甚至逃匿,檢舉人只能在漫長等待中獨自承受巨大風險,並無保障,不僅不利關鍵證據即時進入程序,也嚴重削弱廉能治理的實效。去年底,A先生正式向法務部提出建議,主張檢舉貪瀆應仿照檢舉賄選案件的獎金發放形式,改採分段給付,以維持檢舉人舉發的誘因,希望確保公共利益。
A先生說,法務部公布的《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九點明定三段給付機制:「起訴後先給四分之一,第一或第二審有罪再給四分之一,判決確定才給其餘;若獲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確定,則發給半數。第十點並規定發放程序與憑證要件。」這套機制兼顧即時鼓勵與審判嚴謹性,邏輯清楚且有完整法源依據,可作為貪污檢舉制度修改的參照範本。他也強調,改採分段給付不需要更動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與流程,行政成本低、法制相容性高,實在沒有難以推動的理由。
收到A先生的建議後,法務部廉政署表示:「有關給獎方式建議比照『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規定採起訴即分段給獎部分,將納入未來法制研議參考。感謝臺端對國家廉政業務之關心。」但A先生直言,公文過於制式,並未回應實際困境,只是把問題推向遙遠的未來。
本刊調查,現行檢舉獎金制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8條第1項授權訂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7條規定,檢舉人須等到「法院判決有罪」才能領取三分之一獎金,其餘須待「有罪確定」才能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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