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刑法第九條也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也就是說,該法有提供刑期折抵的可能性,但法條規定的用語是「得」,亦即法官有裁量權,可根據個案狀況決定是否給予折抵刑期。
林睿庠除了架設暗網販毒,他在前年3月突然關閉暗網平台,拒絕退還商家與用戶存放的資金,甚至公開威脅若不支付額外費用,就公布交易紀錄,還高調稱「YES, THIS IS AN EXTORTION!!」(是的,這就是敲詐勒索)這種近乎公開勒索的行為,也成為壓垮其辯護策略的最後一根稻草。
更諷刺的是,林在聖露西亞服替代役期間,還曾以數位犯罪分析講師身分協助當地警方掃蕩毒品,卻同時遙控全球販毒事業,這種角色錯位,被美國法院視為高度惡性情節之一。
其實美國FBI早在2021年就已經查出林睿庠藏身暗網販毒,因當時他為架設隱身市場,需租借網域,竟使用他的本名英文譯音「Rui-Siang Lin」和他的Google mail信箱租用伺服器購買網域,FBI決定放長線釣大魚,一路監控蒐證,並派人臥底買毒,由於罪證確鑿,見時機成熟,才趁林過境美國抓人,讓他無法狡賴。
知情人士指出,林睿庠在認罪協商期間,實際採取的是高度保守的「有限合作」策略,他僅交代暗網帳號暱稱與網路招聘員工流程,對於關鍵技術協助者、金流中繼節點與實際操作洗錢的人頭角色始終避重就輕。
之所以採取此戰略,是因律師團一方面擔心過度配合將導致刑責擴大,另一方面也顧慮若點名實際共犯,恐引發跨國報復風險,引來殺身之禍,最終選擇在合作深度上有所調整,卻未意識到這正好踩中美國法院對「假意合作」最為反感的紅線。
熟悉聯邦量刑實務的人士分析,美國法官對於認罪協商,是看這些供述能否實際轉化為破案成果,林睿庠的案件之所以不斷延後宣判,正是法院在觀察他是否願意承擔真正風險換取減刑,但當FBI連續數月毫無斬獲後,法官已形成心證,認定林試圖用時間換刑度,卻不願付出等值代價,這也使他在量刑時不再被視為「願意自新的合作被告」,而是被重新定位為必須重判以示警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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