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審審理期間,高院積極促成和解,黃子佼最終與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獲得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高院考量其認罪態度及彌補受害者損害的具體作為,宣告緩刑4年,但須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然而,台灣高檢署對此判決結果表示不服,認為黃子佼對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侵害甚鉅,不宜給予緩刑,已於12月2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由於黃子佼先前的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即將於2026年1月1日屆滿,高等法院昨(29日)開庭訊問是否延長境管。儘管黃子佼當日以身體不適為由請假未現身,僅由律師代表出庭,但法官審酌其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過去長年頻繁往返中國、香港、日本等地的入出境紀錄,認為本案雖獲緩刑但尚未定讞,且檢方已提起上訴,為確保日後審判與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仍存在藉機逃亡之虞。
因此,高等法院今 (30日)正式裁定,自2026年1月2日起,繼續延長黃子佼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全案仍可抗告。至於部分無法確認拍攝年齡及身分之影像,高院已退回檢方另行分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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