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判決提到事發經過為何?
案件源於今年初某深夜,這名C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沿著新莊中華路一段行駛,在永寧路交叉口遇紅燈,他仍超越停止線右轉進入永寧路,整個過程被民眾錄影存證並向警方檢舉。新莊警分局受理後開單告發,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認定屬「闖紅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裁處罰鍰2700元。
不過,C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紅燈右轉並不是闖紅燈直行或左轉,應該改用同條文第2項處罰,最高只能處1800元罰鍰。
道交條例第53條一、二項的差別?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在法院審理時則指出,依據交通部109年6月30日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結論,只要車輛在紅燈亮起後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都屬闖紅燈,裁罰並無不當。
根據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第2項則規定紅燈右轉行為,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法官判決撤銷原處分的理由?
法官審理指出,裁決所提出的會議紀錄屬於行政機關的解釋,並不能凌駕法律規定,既然道交條例已明確區分「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或迴轉」的違規態樣,就應該以較輕的處罰規定。
雖然兩造爭執點在超越停止線,但法官檢視相關畫面認定,原告確實是紅燈時右轉,他也打右轉方向燈,非直行或要左轉,即便右轉超越停止線,進入行人穿越線,也不改違規態樣,因此,原處分適用條文有誤,判原告勝訴,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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