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鄭天財除授與各廠商「立法委員鄭天財特助」頭銜助長歪風外,且對於各廠商提出大小要求照單全收,第一時間即提供職務上協助,幾近擔任特定人之有給職顧問而公器私用。
檢方痛批,鄭天財自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起迄今已連任4屆立法委員,應明知民意代表乃國家政制中承載百姓期盼之樞紐,民眾以選票託付,冀其代言心聲、謀求公益,自應本於全體人民福祉,而非為一己私利或只為少數特權及利益團體服務,所為形同將立法委員權力作價出售,已造成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與廉潔性之侵害,對民主法治憲政體制根基戕害甚大,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以匡正國法。
檢方前年查出,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前組長張之明,任內涉嫌透過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充當白手套,收受前瞻基礎建設廠商陳登來等人賄賂達7567萬多元,還請廠商幫他養情婦、買車,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受賄等罪,起訴張之明、張騰龍及陳登來等4人。
外界不知,北檢當時從張之明涉貪案的扣押證物已發現,張騰龍另從2020年至前年間,居中幫多家綠能等產業廠商牽線,並協助掛名為鄭天財特助,只要業者遇到困難,不但可自行向公家單位發函解決,或找鄭天財幫忙向相關公務機關開協調會。
由於業者付錢給鄭天財形同對價,加上包括江姓等8名業者已認罪並供出實情,詳細交代行、收賄過程,除了獲檢方給予緩起訴2年,並分別支付200萬至80萬元至國庫,且須接受法治教育,鄭天財未來至法院審理時若仍不認罪,勢必難逃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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