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為何上訴?
高檢署指出,黃子佼行為涉及長期購買、持有大量未成年性影像,侵害層面廣泛,社會影響重大,高院卻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並宣告4年緩刑,僅命其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與3場法治教育,難以反映犯罪本質與嚴重性,認定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
判決資料顯示,黃子佼自2014年2月12日註冊成為「創意私房」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下載37名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即便在2023年2月17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刑罰生效後,仍持續以行動硬碟儲存相關影像與個人資料。
二審改判依據是什麼?
二審高等法院審酌黃子佼於上訴期間認罪,並與37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完成賠償,取得對方同意後,於11月25日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宣告緩刑4年。
不過,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團體指出,僅以違反個資法處理,無法呈現案件涉及數位性暴力的全貌,也忽略被害人長期承受的傷害。高檢署經研議後認為,本案攸關兒少保護的公共利益,即便部分被害人表示不再上訴,仍有必要由最高法院進一步審酌。
此外,黃子佼另涉10名未成年人的503個性影像,高院已退回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北檢目前已分案交由婦幼保護專組持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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