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程男(64歲)、吳女(58歲)、張男(57歲)3人被控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以文字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及行使偽造文書,於今年7月間,製作含「7.26投同意、救回國民黨」「同意罷免」等文字及國民黨黨徽圖片的文
宣布條文宣,裝設在吳女所租賃的小貨車上,由吳女、張男駕車在臺中市區行進,並傳播支持國民黨即支持同意罷免案之不實訊息,有誤導民眾投票,影響罷免結果的違法行為。
3人到案後均否認犯行,程男稱,因為看到國民黨在立法院毀憲亂政刪減預算行為感到痛心疾首,所以製作文宣,為了避免被民眾誤認是國民黨,所以才會在文宣上使用國徽;張男稱只想罷免那些對國家不好,毀憲亂政的立委;吳女稱,文宣使用中華民國國徽,目的是要救回國民黨黨魂。
檢察官認為,文宣內容是3人根據自身認知,對特定政黨與其政治立場選擇,及對罷免案採取何種立場的主觀意見表達,並無指摘任何客觀事實,亦非屬謠言之散布,3人依個人價值判斷,做出意見或評論,雖可能令被罷免人或支持者感到不快,但這些具體評論可受公評,也是民主自由國家對於立法委員民意代表的合理檢視,未逾越合理評論界線。文宣上雖有使用國徽,且標示國民黨,不過並未有任何偽造署名及用印或變更文書內容的情事,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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