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在2022年11月24日於交友軟體上認識陳男,隔天晚上兩人便相約百貨公司吃飯,飯後陳男以身體被淋濕為藉口,稱換完衣服就會開車載A女回家,將A誘騙至北捷士林站附近的租屋處。當晚因為下大雨,門口能躲雨的地方很小,A女才答應上樓。
可A女進入房間後,陳男開始對她全身上下其手,最後明目張膽地說「剛好下大雨,妳又很好約,天時、地利、人和,老天都在幫他。」「妳都已經到他家進入他房間,沒有做什麼就太可惜了。」
A女試圖抵抗,但看到陳男變臉後凶狠的樣子,出於自保不想激怒對方,拜託陳男去買保險套,因為知道自己可能跑不掉了,期間A女用手機發送LINE定位給朋友。之後便遭回房的陳男性侵2次得逞。
事後陳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士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個月。陳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原審逕評價為2次犯行而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但陳男犯後一再否認犯罪,未與告訴人洽談和解成立,甚至悔過書記載道歉的地方,只有「當晚我把保險套拔掉這件事,後續對您造成的傷害以及可能發生的後果有多嚴重。」等語,仍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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