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葉男2023年間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雙方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葉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仍於2023年3月至同年8月間,在少女位於桃園區住處,在未違背少女意願下偷嘗禁果。
未料,少女事後驚覺懷孕,並於同年10月7日至某婦幼診所進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家長獲悉後氣憤帶少女向桃園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提告,檢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葉男均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葉男為滿足私欲,與未滿16歲之少女發生性行為,法治觀念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衡量被告犯罪動機、年紀等,給予減刑。
本案涉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葉最終只被輕判有期徒刑4月,但仍須入獄服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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