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指出,甲男與乙女離婚後仍有聯繫,甲男懷疑乙女與其同學丙男交往而心生嫉妒,2025年1月間,甲男、乙女帶小孩共進晚餐後,回到甲男位於高雄的住處,甲男不斷逼問乙女與丙男的關係,隔天看見乙女回覆丙男的手機訊息後更是怒火中燒,不論乙女如何解釋,甲男始終無法釋懷,甚至不准乙女叫車離開。
起訴指出,甲男更命令乙女脫去衣褲,若不照做就要對其雙親不利,乙女不得不從,之後甲男使用乙女的手機與丙男視訊,將乙女的裸體影像傳送給丙男,還在掛電話後性侵乙女。
法院審理時,甲男不否認當日有持乙女手機拍攝乙女裸照、傳送裸照給丙男、乙女有以全裸狀態與丙男視訊,以及之後雙方有發生性行為等事實,但堅決否認有違反乙女意願拍攝裸照並傳送,或強迫其全裸視訊,更無違反乙女意願與其性交。
甲男辯稱,因不滿乙女之前拍攝小孩沒穿衣服的照片,要求她要拍拍她自己就好;乙女當時就把手機給他叫他拍她;乙女是因他一直質疑她為何帶其他人回家,她要打給丙男證明他們沒有發生任何事,才會在床上全裸時打視訊電話給丙男;後續的性行為也是雙方合意。
乙女在法院審理時也表示,當天因為甲男對她說話很大聲,也說了一些難聽的話,雙方發生了激烈的口角。乙女誤會甲男不讓她離開,自己會有危險,才會請丙男幫她報警,爭吵後她本來要離開甲男租屋處,甲男叫她不要走,但她還是叫了計程車,但帶小孩又要拿很多東西,所以遲到沒搭上計程車;後來她要餵奶自行脫掉衣服,也有自己拿手機打視訊給丙男,並傳訊息跟他講該處地址,她強調:「我的裸照是我說要拍的,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傳給丙男。」當天因為情緒很激動,才在警局說她被甲男妨害自由及拍攝性影像。
法院綜合乙女歷次證述,及相關DNA鑑定書、對話紀錄等證據,雖可認定雙方確有激烈爭吵、拍攝裸照傳送給丙男、乙女曾傳訊息請丙男報警,且有發生性行為等事實。但法院指出,乙女就其被害經過的指訴,歷次陳述情節不一,例如,乙女製作筆錄時未曾提及遭性侵,法院審理時也證稱沒違反其意願,還表示「我每次都會先用手推開說不要,但後來還是會做」。
乙女雖曾傳訊要求丙男報警,但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發現丙男帶乙女父母及員警到場營救時,乙女抱著小孩隨同被告一同走出臥房,情緒平穩、衣著完整,乙女當時還對丙男說:「你不要去凶啦,他沒有打我,也沒有對我怎麼樣,他只是吼我而已」、「我沒有受傷」。法院認為,若乙女果真被甲男恐嚇而求救,理應積極尋求保護,其前後作為、反應顯然互相矛盾 。
法院最終認定,乙女指證有前後不一的瑕疵,案發前後的反應同樣自相矛盾,缺乏其他證據補強,基於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被告甲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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