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地院今(20日)就檢方第四波偵結起訴的14名閃兵案涉案役男及「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做出一審宣判。陳志明共犯14罪,均為《妨害兵役條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以不當方法變更體位,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至2年不等,犯罪所得296萬全數沒收,但因其尚有其他案件審理中,因此院方並未定出應執行刑。
新北地院今(20日)就檢方第四波偵結起訴的14名閃兵案涉案役男及「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做出一審宣判。陳志明共犯14罪,均為《妨害兵役條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以不當方法變更體位,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至2年不等,犯罪所得296萬全數沒收,但因其尚有其他案件審理中,因此院方並未定出應執行刑。
陳志明所犯14罪,分別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1年6月、1年4月、2年、1年6月、1年6月、1年6月、1年8月、1年6月、1年6月、1年9月、10月及1年6月,各罪犯罪所得分別為50萬、30萬、16萬、10萬、20萬、15萬、10萬、20萬、30萬、30萬、15萬、20萬、15萬及15萬元,合計296萬元全數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