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一名法律系吳姓學生2年前潛入台南一中女廁偷拍,因誤觸閃光燈事敗,檢警查獲其手機存有185名女性受害影像。一審原判2年並給予緩刑,二審合議庭認為,吳男身為法律系學生卻知法犯法,且提供錯誤密碼阻礙鑑識,犯後態度不佳。雖賠償10萬元,但因未獲被害人原諒且有再犯風險,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不給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台南市一名法律系吳姓學生2年前潛入台南一中女廁偷拍,因誤觸閃光燈事敗,檢警查獲其手機存有185名女性受害影像。一審原判2年並給予緩刑,二審合議庭認為,吳男身為法律系學生卻知法犯法,且提供錯誤密碼阻礙鑑識,犯後態度不佳。雖賠償10萬元,但因未獲被害人原諒且有再犯風險,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不給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吳男採取的是「乘人不備」的偷拍,而非以強制手段壓抑被害人意志,因此應適用不法程度較輕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一般處罰規定,這才導致刑期出現從2年降為6個月的顯著變動。但合議庭也採納檢察官主張,吳男在調查期間刻意提供錯誤的手機密碼,導致檢方破譯耗時一年無果,明顯是在避重就輕,不應給予緩刑。
回顧案發過程,2023年10月21日下午,就讀法律系的吳男趁校園活動,潛入台南一中至善樓2樓女廁。他將手機從廁所擋板下方伸出,對準正在如廁的高中少女拍攝。沒想到,吳男因調整手機亮度時誤觸閃光燈,當場被少女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