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永福/退休律師
臺北地方法院對京華城案判柯文哲: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三、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四、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四罪的有期徒刑總和高達21年。觀之臺北地院提供的新聞稿,其量刑理由謂:「衡酌柯文哲未將其取得之全部犯罪所得予以繳回,再考量檢察官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兼衡柯文哲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案紀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柯文哲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公益侵占2次犯行、背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