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未成年性侵案件,25歲方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未滿14歲少女,明知對方年紀尚輕,仍於3個月內6度發生性行為,並兩度偷拍性影像。法院認定犯行重大,依6罪分論併罰,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並宣告作案手機沒收。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未成年性侵案件,25歲方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未滿14歲少女,明知對方年紀尚輕,仍於3個月內6度發生性行為,並兩度偷拍性影像。法院認定犯行重大,依6罪分論併罰,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並宣告作案手機沒收。
判決指出,方男於2024年3月在交友軟體結識小芬(化名),清楚知道對方未滿14歲,仍於同年3月至6月間,先後在台北市大安區任職公司廁所、文山區圖書館廁所、小芬住處、自己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公園廁所及某國中廁所等地發生性行為。
其中3月16日及4月間其中一次性行為時,方男更持手機偷拍。全案經小芬及其母報警,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起訴。